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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和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与程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和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199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乙,男,200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某,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杨某甲、杨某乙与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2)和民一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俊审判员 陆俊超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