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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632号原告荆某。被告王某。原告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