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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林在添与韦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在添,韦福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容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林在添,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被告韦福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在添与被告韦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在添于2013年5月3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在添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在添负担。审判员  梁旺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