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林在添与韦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在添,韦福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容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林在添,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被告韦福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在添与被告韦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在添于2013年5月3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在添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在添负担。审判员 梁旺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