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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建霞与武法香、郑文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霞,武法香,郑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刘建霞。被告武法香。被告郑文斌。原告刘建霞诉被告武法香、郑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齐志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