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翟笃明与戴成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笃明,戴成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43号原告:翟笃明,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戴成飞,男,汉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天都北路东边居民组**号。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了原告翟笃明诉被告戴成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利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