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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翟笃明与戴成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笃明,戴成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43号原告:翟笃明,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戴成飞,男,汉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天都北路东边居民组**号。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了原告翟笃明诉被告戴成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利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