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苏某、钱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9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杰、被告人苏某、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王某高(已判刑)与林某忠(另案处理)合股,在两人合股经营的慈溪市龙山镇永金游艺娱乐厅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由被告人苏某和董某羊(已判刑)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钱某负责游戏机维护,韩某戎、白某梅、刘某芳、施某凤(均已判刑)为该游戏厅收银,蒋某君(已判刑)为赌博人员兑换现金,招徕他人进行非法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苏某、钱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苏某、钱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某高、董某羊、韩某戎、白某梅、刘某芳、施某凤、蒋某君的供述、证人戴某、方某、蒲某、何某、张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赌博游戏机照片、暂扣物品票据、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承包经营协议、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苏某、钱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钱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所涉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帮助、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均予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钱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苏某、钱某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 金 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