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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关于张裕杉与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裕杉,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张裕杉。被执行人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法定代表人张喜,职务经理。关于张裕杉与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裕杉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围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娟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曹 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昌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