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倪振华与马鞍山市花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振华,马鞍山市花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784号原告:倪振华,男。委托代理人:曲跃红,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厚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振华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振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家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