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