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