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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宁与桂林兴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宁,桂林兴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许宁。被执行人桂林兴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亚丽。本院在执行许宁与桂林兴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桂林兴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该案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案字(2012)21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