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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学与杨庆兵、宋德军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杨庆兵,宋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学,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杨庆兵,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裕安区。被执行人:宋德军,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庆兵、宋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568900元(利息另计)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德军名下,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鼎邦御庭18号楼1单元103室(房产证号31××09)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5月29日始,至2014年5月2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变卖,不得设置抵押、质押、赠与等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