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4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4798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英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