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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4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4798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英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