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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某乙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昌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伊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