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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1500号原告周某。被告郑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