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1500号原告周某。被告郑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