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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