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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杨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