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18号原告杨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