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刘阳、刘海与李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诉人刘某、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刘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以同意按原判决内容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刘某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某、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小宁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