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