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联社,周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联社,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美,男,生于1953年10月9日,汉族,信用社职工,住仪陇县。被告:周勇,男,生于1963年06月09日,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周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