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张教群、张建芝与张伯甫占有房屋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教群,张建芝,张伯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教群,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芝,女系张教群之妻。委托代理人何鹏飞,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伯甫,男委托代理人史新勤、刘坤,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张教群、张建芝因与被上诉人张伯甫占有房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区人民法院(2012)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2006年4月7日,张教群持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其妻姐夫王启林的名义对其建造的位于张公祠森林公园内房屋襄樊市房产管理局颁发了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第700313**号房产证之后,王启林、张教群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张伯甫并将过户登记在张伯甫名下。在本案审理过过程中,张教群2013年3月26日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张伯甫颁发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313**号的行为违法,并请求依法全部撤销所颁发的房产所有权证。2013年4月9日,樊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因本院审理本案必须以该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袁富强审 判 员 毛新宇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思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