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华民初字第004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华县高塘镇里寺行政村何南组与王某某、侯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华县高塘镇里寺行政村何南组;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华民初字第00492-1号原告华县高塘镇里寺行政村何南组。负责人时某某,男,系该组组长。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侯某某,女,4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华县高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县高塘镇里寺行政村何南组与被告王某某、侯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县高塘镇里寺行政村何南组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县高塘镇里寺行政村何南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县高塘镇里寺行政村何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县高塘镇里寺行政村何南组承担。审 判 长 王光耀代理审判员 马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井裕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