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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建西诉李勇旗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西,李勇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811号原告陈建西,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李勇旗,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西诉被告李勇旗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西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建西承担。审 判 长  景兰芳代理审判员  杨录海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