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自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翠华,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庐民二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翠华在银行的存款111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