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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润邦伟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润邦伟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吉林市润邦伟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兰,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有安,男,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吉林市。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安玲,女,汉族,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紫光绅苑项目部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润邦伟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润邦伟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以被告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为由,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润邦伟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确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润邦伟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1.00元由原告吉林市润邦伟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利平审 判 员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邹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