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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刑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章海方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海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刑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章海方。2011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海方犯盗窃罪罪一案,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湖长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章海方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原审被告人章海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海方表示服判,向本院撤回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5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章海方盗窃国家电力126131Kwh,价值人民币73661元的事实能够得到原判所采信的证据的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海方撤回上诉。长兴县人民法院(2013)湖长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克娥代理审判员  王宗冉代理审判员  蒋 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晓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