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邹执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35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孟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邹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孟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孟某在银行存款12852元,至邹城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惠祥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