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江海军与被申请人杨西江及二审被上诉人杨海魁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海军,杨西江,杨海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申字第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海军,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西江。二审被上诉人:杨海魁,农民。再审申请人江海军与被申请人杨西江及二审被上诉人杨海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海军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简单的以“杨西江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认定双方买卖房屋行为无效是错误的。杨西江本人虽是非农户口,但他的妻子和孩子确是岭后村的农户。杨西江一直居住在岭后村,可以说“涉县涉城镇市化生活区”就没有他的房屋。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杨西江本人虽为非农户口,但房屋并不是他个人购买,而是代表家庭。再说,他有两个儿子,符合要宅基地条件。所以,我们之间的买卖并没有损害集体利益,房屋买卖不应被认定为无效。2、退一步讲,即便双方房屋买卖无效,原二审改判如数退还2万元预付款,也有违法律的规定。2010年,我欲整体出卖自己宅院房屋,杨西江查看房屋后,主动找杨海魁给我说要购买。因为是亲戚关系,我���其他买家推掉,才决定20万元卖给他。双方确定买卖关系后,杨西江预付2万元,并让我代他换下西房后有一处0.15亩土地,以防日后浇灌土地损坏房屋。另将东、西房门窗、地板装好,再将剩余18万元一次付清。之后,我费尽周折支付21592.4元,又按照杨西江的要求将房后地换下,东、西房屋门窗、地板装好,经杨海魁一再催他交款接房,他却一推再推。在这起房屋买卖中,杨西江明显失信、违约、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原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并公正判决。被申请人杨西江提交答辩意见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江海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联系。本案中的杨西江并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是城镇居民,其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江海军基于无效的买卖合同取得的2万元预付房款应退还给杨西江。据此,本院依法作出(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妥。综上,江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海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月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