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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临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方麦屯、王雪申请执行郭怀亮、吕晓远、吕建安、朱新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麦屯,王雪,郭怀亮,吕晓远,吕建安,朱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1)临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方麦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雪,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郭怀亮,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吕晓远,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吕建安,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朱新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方麦屯诉郭怀亮、朱新伟、吕晓远、吕建安赔偿一案。于2006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定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2006年3月37日前履行完毕,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明窦某某系被执行人朱新伟之妻,身份证号为(4111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郭怀亮价值23000元,被执行人吕建安、吕晓远价值32000元,被执行人朱新伟及妻子窦某某价值32000元之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