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王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张福深。被告王元英。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伟诉被告王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伟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解肖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