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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吴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王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张福深。被告王元英。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伟诉被告王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伟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解肖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