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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诏执行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徐洪昌、郑应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昌,郑应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诏执行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徐洪昌,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执行人郑应发,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广东省饶平县。申请执行人徐洪昌与被执行人郑应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诏安县人民法院(2013)诏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应发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徐洪昌人民币4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2012)诏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原告郑应发诉被告永亨针织(漳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原告郑应发工程款人民币250000元。以郑应发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共有15件,债务合计人民币1312267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执行款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徐洪昌按比例分得人民币6676元。又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部分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3)诏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诏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方惠明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