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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顺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顺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998号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明群,总经理。被告赵顺远。本院收到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顺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兴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