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行非审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胡某某、朱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无行非审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魏宝中,该会主任。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胡某某、朱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2)022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2)022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2)022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长  季爱华审判员  戴恒安审判员  王烈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