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曹良书抢劫罪刑事裁定书44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44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因本案于2012年3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7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某某不服,以其不构成抢劫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7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福 星审判员 涂 平 一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