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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潢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卞xx诉被告潢川县双柳树镇天桥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xx,潢川县双柳树镇天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潢民初字第96号原告卞xx,男,汉族,1950年出生,住潢川县双柳树镇。被告潢川县双柳树镇天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道库,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卞xx诉被告潢川县双柳树镇天桥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潢川县双柳树镇天桥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xx诉称,2000年前,被告因还借款老帐让我帮助联系民间借款13500元。2000年元月1日结利息4249元(有欠条为据),2002年11月1日结利息4590元(有欠条为据),2005年4月30日结利息2620.8元(有欠条为据),修天二街时被告还本金款4764元,还欠本金8736元,后来我每年找被告单位催要借款本息,被告才于2012年4月还款3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被告拖欠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借款本息16195.8元;要求被告按借款条据上的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前,被告潢川县双柳树镇天桥村村民委员会因还原来的借款找原告借款13500元,2000年元月1日结利息4249元,2002年11月1日结利息4590元,2005年4月30日结利息2620.8元,双柳树镇修天二街时被告还本金款4764元,下欠本金8736元未还,2005年4月30日被告对下欠的本金8736元,出具借据一份,并约定该借款以月息1%计算利息。2000年元月1日、2002年11月1日、2005年4月30日三次结息未付,并出具有欠据,被告于2012年4月经原告多次催要曾还款4000元,即被告现共欠款16195.8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据、相关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找原告借款并约定利息应按相关约定及时还款,而被告对所欠借款在原告多次催要后未能及时归还,应按规定还款,双方于2005年4月30日书写借据一份,约定为月息1%的利息,未超过当时国家规定的标准利率,本院对8736元本金部分及当时约定的月息1%的利息予以支持,对三次结息的部分也予以支持,因该三次结息本身为利息款,故该三次结息不再支持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潢川县双柳树镇天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款共计16195.8元,其中8736元本金从2005年4月30日起以月息1%计息至款清日止。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潢川县双柳树镇天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勇审 判 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