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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申鹏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陈珉,申鹏程,谢红伟,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汪传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人民路24号运输大厦二楼。代表人薛顺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鹏程,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红伟,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区经开园鸳鸯街道白鹤小区5号楼2-5-4。法定代表人黄会伦,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长寿路81号。代表人彭志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传诗,职业不详。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珉、申鹏程、谢红伟、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汪传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沙法民初字第10683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繁树审判员  晏 芳审判员  申和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