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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尹孝胜与姚明亮、上海铁路局合肥供电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孝胜,姚明亮,上海铁路局合肥供电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716号原告:尹孝胜,男,汉族,1994年12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陈茂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明亮,男,汉族,1978年7月6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上海铁路局合肥供电段,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组织机构代码××。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负责人:李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云,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孝胜与被告姚明亮、上海铁路局合肥供电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孝胜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孝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尹孝胜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