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二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祖春艳与石家庄永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晋州市华贸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138-2号原告祖春艳。被告石家庄永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晋州市华贸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周雨,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智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力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春艳与被告石家庄永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晋州市华贸油脂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智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180万元增加到46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标准规定,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商事案件应由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此规定,本案原告已将诉讼标的增加到465万元,且被告不在本院辖区,本案应当由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