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严老二与徐飞,徐国荣,徐国良,徐国庆,徐建英,徐才娣,徐国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老二,徐飞,徐国荣,徐国良,徐国庆,徐建英,徐才娣,徐国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0650号原告严老二。被告徐飞。被告徐国荣。被告徐国良。被告徐国庆。被告徐建英。被告徐才娣。被告徐国兰。委托代理人严有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老二与被告徐飞、徐国荣、徐国良、徐国庆、徐建英、徐才娣、徐国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老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老二撤回对被告徐飞、徐国荣、徐国良、徐国庆、徐建英、徐才娣、徐国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老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