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刑财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行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071号被执行人董行。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董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董行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行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董行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秦小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少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