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北极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8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咸阳北极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北极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