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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薛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郭某某,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薛某某,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06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薛某某驾驶的陕A.....车,现因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薛某某驾驶的陕A.....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孙晓燕审 判 员  杜联迎代理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