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薛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郭某某,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薛某某,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06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薛某某驾驶的陕A.....车,现因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薛某某驾驶的陕A.....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孙晓燕审 判 员 杜联迎代理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