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云与被执行人武汉美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公司,顾某,梅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执字第00073号���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被执行人:顾某。被执行人:梅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顾某、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货款10011元;二、被执行人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某货款利息(以1001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5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三、被执行人顾某、梅某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某公司、顾某、梅某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某公司、顾某、梅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顾某、梅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1元。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止,本金10011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计算为667元。但被执行人某公司、顾某、梅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某公司、顾某、梅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款107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晖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