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行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沂南县公路局与朱某某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公路局,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沂行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公路局。被执行人朱某某,住青驼镇某某村。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公路局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南路字(2012)第036号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公路局作出的南路字(2012)第036号公路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公路局作出的南路字(2012)第36号公路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公路局作出的南路字(2012)第36号公路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胡伟平审判员 尹纪栋审判员 杨月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