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天书与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书,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539号原告谢天书,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欧炳君,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进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申景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天书与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天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天书与被告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天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谢天书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龚莉莎审 判 员 罗 婷人民陪审员 蒋 宏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新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