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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志成与田志波民间借贷纠纷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成,田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张志成,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志波,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成与被告田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志波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成撤回对被告田志波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张志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新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