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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密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德喜诉郭新安、郭雪峰、姜占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喜,郭新安,郭雪峰,姜占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密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喜,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新安,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雪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姜占亭,又名姜战亭,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德喜诉郭新安、郭雪峰、姜占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1月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经查明,郭新安与赵喜梅(女,汉族)系夫妻关系,在赵喜梅名下有其与郭新安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新安之妻赵喜梅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