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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孙鹏与王余部、冯翊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王余部,冯翊轩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363号原告孙鹏。委托代理人殷成刚,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余部。委托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翊轩。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孙鹏与被告王余部、冯翊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鹏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余部、冯翊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鹏撤回对被告王余部、冯翊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5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孙鹏负担。审 判 长  高金祥审 判 员  姜 莉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