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孙鹏与王余部、冯翊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王余部,冯翊轩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363号原告孙鹏。委托代理人殷成刚,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余部。委托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翊轩。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孙鹏与被告王余部、冯翊轩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鹏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余部、冯翊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鹏撤回对被告王余部、冯翊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5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孙鹏负担。审 判 长 高金祥审 判 员 姜 莉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