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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934号原告:朱某某,女,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淑萍,乌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被告:董某某,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栾  俊  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双亿(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