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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德州泰合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泰合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德州泰合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边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建光,经理。被告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泰合土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祥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候殿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