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杞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甲、刘某乙申请宣告梁武英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甲,刘某乙,梁武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杞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刘甲,男,2000年2月22日生。申请人刘某乙,女,2002年8月24日生。监护人程勉祯,女,1933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梁武英,女,1973年5月19日生。申请人要求宣告梁武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母梁武英于2010年7月份由杞县竹林乡竹林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将青云已失踪2年多。申请人之父刘红卫于2010年4月18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申请人一直随祖母程勉祯生活。经查,梁武英,女,于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竹林乡竹林村七组,系申请人之母。婚后梁武英一直居住于杞县竹林乡竹林村,2010年7月份梁武英由居住地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刘红卫于2010年4月18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现申请人随祖母程勉祯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2月16日发出寻找梁武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梁武英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杞县竹林乡村民委员会证明、杞县竹林乡派出所证明及本院对李世芳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梁武英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梁武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乾锋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传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